武漢工商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引導和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國家、省有關勤工助學規范性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學工、黨群工作、教務、科研等行政部門和各二級學院,指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學院及各有勤工助學工作崗位的單位須指定專人分管或兼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鼓勵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訂并不斷完善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十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三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四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四章 勤工助學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一)學生可自愿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學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部門)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學生有權要求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協調解決在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履行與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維護學校聲譽。
第五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四)學校后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二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統一管理,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四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組織負責管理全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對各單位(部門)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每學年評選3個“優秀勤工部”、10位“勵志成才個人”、10位“優秀勤工學生干部”以及占勤工助學學生15%比例的“自立自強先進個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機構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